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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7-1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大学校友会(Alumni Association of Hebei University 缩写AAHU)。

第二条  本会是河北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经河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外校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增进友谊与合作,为祖国繁荣昌盛,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河北省保定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服务校友,搭建平台支持校友发展;

(二)整合校友资源服务母校和社会;

(三)推动各类校友组织的发展建设,联系国内外校友组织;

(四)构建校友网络,通过网站及新媒体宣传母校和校友成就,提高母校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五)为母校引资、组织捐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河北大学校友,包括在学校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校区或学校在国内外办学及合作办学机构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将其编入《河北大学校友名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或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发起、主持,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发起召开临时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本会会长(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河北大学补贴;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由河北大学设立专项账户,进行专项管理,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准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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