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1)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2018年1月12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发布通知,公布获得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 冀财税〔2018〕2号)
(3) 2018年11月29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发布通知,公布获得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 冀财税〔2018〕100号)
(4) 2019年12月12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发布通知,公布获得2019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 冀财税〔20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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